綠色工廠標章推動作業要點
113年2月7日產永字第1130009394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11年3月3日工永字第11100138812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8年7月26日工永字第10800368252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3年10月2日工永字第10300654941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2年3月21日工永字第10200181911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1年1月12日工永字第10001200051號令公布實施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我國產業推動節能減碳,逐步朝向產業綠化與建立綠色產業,以符合國際環保趨勢,進而促進產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色工廠標章,指廠商之工廠營運管理通過本署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且其廠房建築物取得內政部綠建築標章或屬戶外作業為主之產業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如附件一)者,經本署依本要點審查通過所取得之標章。
前項所稱戶外作業為主之產業,指石化業、鋼鐵業及水泥業。
三、綠色工廠標章由廠商自願參加。
四、廠商已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得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通過者取得綠色工廠標章。
廠商未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得依本要點先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通過者取得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後,再向本署申請綠色工廠標章。
廠商屬戶外作業為主之產業者,得依本要點選擇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及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評核,二者皆通過者取得綠色工廠標章。
五、本署依本要點之規定,受理下列申請項目:
(一)綠色工廠標章。
(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
六、廠商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綠色工廠標章:
(一)取得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重大職災及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行政刑罰等處分。
(三)通過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
(四)取得綠建築標章且其有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或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評核。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職災,指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之職業災害。
七、廠商申請綠色工廠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綠色工廠標章申請表。
(二)廠商聲明書。
(三)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自評表。
(四)綠建築標章證明;屬第四點第三項廠商,檢具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自評表。
(五)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
(六)申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職災及重大環保違規之相關證明。
八、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包括一般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如附件二及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如附件三。
已公告為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者,應依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進行該行業之符合性判定;無公告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者,應依一般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進行符合性判定。
九、綠色工廠標章為經本署依法註冊之標章圖形(綠色工廠標章之圖形、意涵及案例圖樣如附件四),取得綠色工廠標章之廠商應與本署簽訂綠色工廠標章使用契約書。
十、綠色工廠標章審查程序如附件五。
廠商未取得綠建築標章直接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者,審查程序如附件六。
廠商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先通過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於一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再向本署申請綠色工廠標章者,免再進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現場評核。
十一、綠色工廠標章及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廠商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提出展延之申請,展延期間為三年。
廠商於展延通過後可繼續使用原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編號。
十二、綠色工廠標章有效期間內,綠建築標章期限屆滿且未能於屆滿前取得繼續使用之證明向本署核備者,綠色工廠標章失其效力,但仍具清潔生產符合性判定資格。
十三、為推動綠色工廠標章,本署得召集政府、民間有關單位或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綠色工廠標章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推動審議會)與清潔生產技術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技審小組),其幕僚相關工作得由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辦理。
十四、推動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或委任代表擔任。其他委員由下列單位推薦組成,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政府機關代表:環境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及本署指派之代表。
(二)學術研究機構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產業界代表二人至三人。
十五、推動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籌、協調綠色工廠標章之推動。
(二)審查綠色工廠標章推動制度。
(三)審查清潔生產評估系統指引。
(四)協助本署辦理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申請案件之准駁決議。
(五)協助本署辦理綠色工廠標章撤銷或廢止案件之決議。
(六)審議綠色工廠標章其他相關推動事項。
十六、推動審議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或委派代表擔任主席,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並得邀請技審小組委員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核准。
十七、技審小組委員由政府相關單位、學術研究單位及業界推薦代表,經署長核可後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署得依專長將技審小組委員分成各特定專長之委員資料庫,於審查廠商申請案時由資料庫中挑選五位至七位委員組成技審小組。
十八、本署受理廠商提出申請時,應先進行書面審查後,交由技審小組執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之現場評核作業,若廠商提出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評核申請,則併同現場評核作業執行,再交由推動審議會進行決議。
十九、本署委託之執行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研修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相關規範與標準。
(二)執行綠色工廠標章申請案件之幕僚作業。
(三)執行綠色工廠標章制度之推廣宣導。
(四)其他綠色工廠標章推動相關事項。
二十、本署發給綠色工廠標章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標章編號。
(二)工廠名稱。
(三)工廠地址。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
(五)綠色工廠標章有效期間。
(六)以綠建築標章申請者,記載廠房建築物取得內政部綠建築標章之有效期間;以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者,記載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
(七)綠色工廠認定範圍。
(八)通過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之評估系統名稱。
二十一、本署得對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實施追蹤查核,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核結果未通過者,本署將視情節重大要求其限期改善。
二十二、取得綠色工廠標章之廠商僅得將標章使用於綠色工廠標章認定範圍內,不得標示於其他非綠色工廠標章認定之範圍,亦不得將綠色工廠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使用時,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二十三、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與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換證:
(一)工廠名稱。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
(三)工廠地址整編。
二十四、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撤銷其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廠商處分於一年至三年不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威脅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者。
二十五、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廢止其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點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所進行之查核。
(四)實施查核之結果未符合者,經本署促其改善,廠商未改善或改善結果仍不符合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點規定用於本署未認定之範圍或作為他用。
(六)違反第二十三點換證規定,經本署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
(七)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發生違反第六點所列重大職災與重大環保違規。
二十六、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取得綠色工廠標章之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補發或換發。
111年3月3日工永字第11100138812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8年7月26日工永字第10800368252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3年10月2日工永字第10300654941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2年3月21日工永字第10200181911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101年1月12日工永字第10001200051號令公布實施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我國產業推動節能減碳,逐步朝向產業綠化與建立綠色產業,以符合國際環保趨勢,進而促進產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色工廠標章,指廠商之工廠營運管理通過本署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且其廠房建築物取得內政部綠建築標章或屬戶外作業為主之產業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如附件一)者,經本署依本要點審查通過所取得之標章。
前項所稱戶外作業為主之產業,指石化業、鋼鐵業及水泥業。
三、綠色工廠標章由廠商自願參加。
四、廠商已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得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通過者取得綠色工廠標章。
廠商未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得依本要點先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通過者取得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後,再向本署申請綠色工廠標章。
廠商屬戶外作業為主之產業者,得依本要點選擇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及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評核,二者皆通過者取得綠色工廠標章。
五、本署依本要點之規定,受理下列申請項目:
(一)綠色工廠標章。
(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
六、廠商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綠色工廠標章:
(一)取得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重大職災及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行政刑罰等處分。
(三)通過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
(四)取得綠建築標章且其有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或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評核。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職災,指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之職業災害。
七、廠商申請綠色工廠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綠色工廠標章申請表。
(二)廠商聲明書。
(三)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自評表。
(四)綠建築標章證明;屬第四點第三項廠商,檢具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自評表。
(五)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
(六)申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職災及重大環保違規之相關證明。
八、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包括一般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如附件二及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如附件三。
已公告為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者,應依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進行該行業之符合性判定;無公告特定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者,應依一般行業清潔生產評估系統進行符合性判定。
九、綠色工廠標章為經本署依法註冊之標章圖形(綠色工廠標章之圖形、意涵及案例圖樣如附件四),取得綠色工廠標章之廠商應與本署簽訂綠色工廠標章使用契約書。
十、綠色工廠標章審查程序如附件五。
廠商未取得綠建築標章直接向本署申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者,審查程序如附件六。
廠商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先通過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於一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再向本署申請綠色工廠標章者,免再進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現場評核。
十一、綠色工廠標章及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廠商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提出展延之申請,展延期間為三年。
廠商於展延通過後可繼續使用原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編號。
十二、綠色工廠標章有效期間內,綠建築標章期限屆滿且未能於屆滿前取得繼續使用之證明向本署核備者,綠色工廠標章失其效力,但仍具清潔生產符合性判定資格。
十三、為推動綠色工廠標章,本署得召集政府、民間有關單位或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綠色工廠標章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推動審議會)與清潔生產技術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技審小組),其幕僚相關工作得由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辦理。
十四、推動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或委任代表擔任。其他委員由下列單位推薦組成,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政府機關代表:環境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及本署指派之代表。
(二)學術研究機構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產業界代表二人至三人。
十五、推動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籌、協調綠色工廠標章之推動。
(二)審查綠色工廠標章推動制度。
(三)審查清潔生產評估系統指引。
(四)協助本署辦理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申請案件之准駁決議。
(五)協助本署辦理綠色工廠標章撤銷或廢止案件之決議。
(六)審議綠色工廠標章其他相關推動事項。
十六、推動審議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或委派代表擔任主席,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並得邀請技審小組委員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核准。
十七、技審小組委員由政府相關單位、學術研究單位及業界推薦代表,經署長核可後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署得依專長將技審小組委員分成各特定專長之委員資料庫,於審查廠商申請案時由資料庫中挑選五位至七位委員組成技審小組。
十八、本署受理廠商提出申請時,應先進行書面審查後,交由技審小組執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之現場評核作業,若廠商提出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評核申請,則併同現場評核作業執行,再交由推動審議會進行決議。
十九、本署委託之執行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研修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相關規範與標準。
(二)執行綠色工廠標章申請案件之幕僚作業。
(三)執行綠色工廠標章制度之推廣宣導。
(四)其他綠色工廠標章推動相關事項。
二十、本署發給綠色工廠標章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標章編號。
(二)工廠名稱。
(三)工廠地址。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
(五)綠色工廠標章有效期間。
(六)以綠建築標章申請者,記載廠房建築物取得內政部綠建築標章之有效期間;以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者,記載通過廠區綠環境評估指標。
(七)綠色工廠認定範圍。
(八)通過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之評估系統名稱。
二十一、本署得對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實施追蹤查核,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核結果未通過者,本署將視情節重大要求其限期改善。
二十二、取得綠色工廠標章之廠商僅得將標章使用於綠色工廠標章認定範圍內,不得標示於其他非綠色工廠標章認定之範圍,亦不得將綠色工廠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使用時,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二十三、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與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換證:
(一)工廠名稱。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
(三)工廠地址整編。
二十四、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撤銷其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廠商處分於一年至三年不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威脅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者。
二十五、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廢止其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點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所進行之查核。
(四)實施查核之結果未符合者,經本署促其改善,廠商未改善或改善結果仍不符合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點規定用於本署未認定之範圍或作為他用。
(六)違反第二十三點換證規定,經本署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
(七)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發生違反第六點所列重大職災與重大環保違規。
二十六、綠色工廠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取得綠色工廠標章之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