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申請(含展延申請)
申請資格限制
1.具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重大職災及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行政刑罰等處分。
二、申請資料
No. | 申請資料 | 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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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表 | 一式2份 |
2 | 廠商聲明書 (加1份正本共3份) | |
3 | 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
4 |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重大職災相關證明文件 | |
5 |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發生重大環保違規相關證明文件 | |
6 | 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自評表 (加1份正本共3份) | |
7 | 請廠商提供上述1~6項資料及清潔生產佐證資料之電子檔或檔案下載連結處 | 檔案大小 以20M 為限 |
三、申請審查費用及申請方式
新台幣8,000元/案。本申請案不接受支票繳款。
申請方式以公文函送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郵寄遞件:以購買郵政匯票的方式(注意:受款人處填寫「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將匯票與申請文件一併寄至產業發展署(地址:106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3號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收);
2.現場遞件:至產業發展署一樓服務中心繳交申請文件,並同時繳納審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