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大職災與重大環保違規的解釋如下:
(1) 重大職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與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定義之,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91年06月12日修正)
第 28 條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91年12月31日修正)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2) 重大環保違規的定義主要為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等處分,此部份須由所在地區的環保局開立違規紀錄證明,仍依該地方環保局之判定為主。